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公共建筑使用安全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2005]178号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通知》,认真汲取衡阳“11.3”特大火灾和常德桥南特大火灾事故和长沙黑石铺“12.9”重大燃烧爆炸事故教训,防范工程技术风险,确保公共建筑使用安全,我厅决定从7月1日起至9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公共建筑使用安全专项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确保公共建筑使用安全对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意义的认识。通过排查公共建筑执行建设法规情况、使用功能或破坏建筑结构的现象,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切实消除影响公共建筑使用安全的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排查范围:
主要排查1990年至2004年间,全省交付使用的各类公共建筑,包括影剧院、宾馆、商场、市场、体育场、图书馆、教学楼、医疗楼、仓储、会展中心、车站港口、机场航站楼、市政桥涵以及商住楼(底部或裙楼为商业性质的)和各类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
鉴于我厅湘建建(2005)42号文已安排各地组织了对2001年以来的各类公共建筑进行法定建设程序检查。凡已完成相应检查工作的地市,可结合此次排查工作对要求整改的工程进行回访,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凡未开展和正在进行相应检查工作的,可与此次排查工作一并进行。
三、排查内容:
(一)、是否取得规划、施工许可证;
(二)、是否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验收资料、验收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四)、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后,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审查是否符合要求;
(五)、实行备案制以后是否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并符合相关要求;
(六)、公共建筑使用性质现在是否有改变;
(七)、工程实体质量是否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八)、竣工后是否进行改、扩建,相关法定程序是否到位。
四、排查责任和程序:
各地按分级管理权限,各负其责,排查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规划、设计、房产等部门派员参加。
排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7月1日到7月20日摸清排查底数,确定排查项目,召开相关业主会议,宣贯文件,业主单位自查自纠;第二阶段从7月21日到9月10日排查小组实地检查,核实相关情况,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第三阶段从9月11日到9月30日汇总归类,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由建设局(建委)、建工局、房产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以及质安监站组成的专项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排查工作,要加强对专项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建设厅成立以袁湘江副厅长为组长,建管处处长唐道明、城建处处长王向明、设计处处长石超刚、省质安总站站长陈高立为副组长的省专项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专项排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建管处副处长易继红任办公室主任,省质安总站田明革、刘玉辉任副主任,负责专项排查具体工作。各部门应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排查工作。为提高工作质量,各地还可聘请设计、规划、施工、消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此次专项排查工作。
(二)、各市(州)成立的专项排查领导小组,要精心组织排查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建设法规。要对所有排查项目作出记录并整理归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分门别类汇总,及时向相关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并提出整改措施意见。涉及规划、消防、房地产等部门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整改。各市(州)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三)、各地在此次专项排查工作完成后,要将情况向同级政府作出专题汇报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集中专项排查工作完成后,要积极督促相关单位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使用安全问题的工程,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暂停使用,同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从2005年12月开始,各市(州)要在每季度末将本地区整改情况上报我厅,对典型工程我厅将致函当地政府加强督促整改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为了做好此次专项排查工作,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将本地专项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报我厅建管处(电话:2212254,传真:2213043),认真做好总结。于9月3 0日前将此次排查工作书面总结报我厅。
附件:1、公共建筑使用安全专项排查组成员名单
湖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